中午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马荣于2014年6月入职南京达江公司,其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公司食堂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
2016年7月13日上午,马荣因弟弟来了,马荣向车间主任请一个小时假中午与弟弟一起吃饭。
同日11时30分许,马荣在前往与弟弟饭局途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焦静部门认定马荣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一审发源:请假后外出吃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马荣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向车间主任请假后外出参加其弟弟宴请,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故马荣请假外出赴宴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发源: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吃饭,不属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
马荣外出目的确实是与其弟弟吃饭。尽管中午吃饭属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赴宴,显然不属于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
高院再审:受伤虽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马荣请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人社局认为马荣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况,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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