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鑫、郗小蕙、杨锡芝、蒋永康、赵光瀛。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
EN 81-1前言
0 前言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规定安全准则,以防电梯和杂物电梯运行时发生损害乘客和货物的事故。
0.1 制订本标准时,采用了下述方法。
0.1.1 在对电梯和杂物电梯的每个部件进行了事故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了各项相应的规则。
0.1.2 本电梯和杂物电梯的专用标准不再重复写入电气、机械或建筑方面的通用技术规定。当然,假设电梯所有零部件应是:
0.1.2.1 正确的设计;坚固的机械、电气结构;所用材料具有足够强度,并应具有合格的质量和没有缺陷。
0.1.2.2 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和良好的维修状态,特别应确保即使在磨损情况下也应满足尺寸要求。
0.1.3 本电梯和杂物电梯的专用标准不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规则。然而,由于这些防火规则直接影响到层门的选择;影响到电气控制系统的性能和设计,因此本标准还要提及它们。
0.1.3.1 根据本标准7.2.2述及层门的选择取决于耐火要求,故本标准中给出的标有F和S两种类型的门是最通用的结构型式。然而,如果法令要求规定某些布置要用F型门取代S型门,则采用本标准的国家标准委员会可做必要的修改。
0.1.3.2 本标准给出的结构布置的每一例子所建议采用的电气控制系统,在附录G中做了说明。
0.1.4 本电梯与杂物电梯专用标准中的某些规定对电梯与杂物电梯来说虽不属于它的范围,也不是贸易壁垒的原因,但这些规定对使用者或维修人员的安全及设备的维护具有影响。
在某些国家,这些规定包括在法定范畴或公认惯例中。因此,国家标准委员会可对本标准这些规定的条款做下列一种或多种修改:
(a)删去某一句或若干句;
(b)增添附加条款(如定义,有关条款,检验周期……);
(c)用一个更安全的数值取代本标准中给定的值。
注:
1允许修改的句子均注以(N.a.b或c),且在有关条款的边上标以⑩。
2每个国家对这些修改,均应在国家标准中做为一个附录予以说明。
0.2 由于电梯的制造和使用要求比别的产品更严格,因而制订一些可靠的结构要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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