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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规定,有的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计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通过检验,检验检测单位也会根据一些规定和常识,根据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的结论,是否报废应该有使用单位决定,但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如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
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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