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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能是否符合要求;(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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